2026-07-11 12:48:59“龙爱量子”传销案又有四名头目获刑!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示了一则《韦勇、廖志勇、何丽如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如下:
经审理查明,“龙爱物联网”(俗称“龙爱量子网络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网络传销组织系林跃庆等人(已判刑)创建。“平台”以销售量子高科技产品为名,以购买产品、发展下线、缴纳会费的方式,以高额动态、静态收益为诱饵,在互联网上吸引参加者并按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开展传销活动。参加者需缴纳850元至85000元六个级别不等的入门费用注册成为“平台”会员,会员按左右两区呈金字塔形式排列。
2016年11月底,被告人廖志勇经李全清介绍投资注册成为“龙爱量子”网络传销平台会员,随后廖志勇又使用其本人、妻子、父母等人的名义共注册了20多个龙爱量子会员账户,为获得龙爱量子平台高额收益,其积极推荐发展下线人员组成层级,收取下线人员投资款,以动态收益和静态收益等方式计算提成获利。经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廖志勇注册使用的7个“龙爱量子”会员账户,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会员总数85905个,下线会员最多的账户共有30层,会员投资总金额615524950元。其中龙爱量子账号“Lzy1568”系廖志勇与被告人陈胜、陈德春(另案处理)共同使用发展下线会员。
2016年11月左右,被告人陈胜经何丽如介绍投资注册成为“龙爱量子”网络传销平台会员,随后陈胜又使用其本人、妻子、父母等人名义共注册了17个龙爱量子会员账户,为获得龙爱量子平台高额收益,其积极推荐发展下线人员组成层级,收取下线人员投资款,以动态收益和静态收益等方式计算提成获利。经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陈胜注册使用的17个“龙爱量子”会员账户发展下线会员。陈胜主要通过与廖志勇、陈德春共同使用的龙爱量子账号“Lzy1568”发展下线会员,该账号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会员总数85905个,下线会员共有30层,该会员及其下线会员投资总金额615524950元。陈胜注册使用的17个“龙爱量子”会员账户中,有16个为账号“Lzy1568”的下线会员,还有1个账号“c668458”的下线会员总数4个,投资总金额88400元。
2017年1月份,被告人韦勇经廖志勇介绍投资注册成为“龙爱量子”网络传销平台会员,随后韦勇又使用本人、妻子、岳母等人的名义共注册了十余个龙爱量子会员账户,为获得龙爱量子平台高额收益,其积极推荐发展下线人员组成层级,收取下线人员投资款,以动态收益和静态收益等方式计算提成获利。经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韦勇注册使用的13个“龙爱量子”会员账户,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会员总数83694个,下线会员最多的账户共同29层,会员投资总金额57788185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丽如、廖志勇、陈胜、韦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组织、领导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上述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何丽如、廖志勇、陈胜、韦勇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属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情节严重的情形,依法应当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传销共同犯罪中,四被告人均起到管理团队、发展会员的作用,均系传销活动的组织、领导者;但在整个龙爱量子传销体系中所起的作用比龙爱量子公司的领导层较小,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各辩护人所提关于从犯地位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韦勇具有自首情节,与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何丽如、廖志勇、陈胜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陈胜、韦勇积极退赃,与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四被告人在庭审中均表示认罪认罚。综合考量上述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何丽如、廖志勇、陈胜、韦勇减轻处罚,同时,决定决定对被告人韦勇宣告缓刑。对被告人退赃的赃款,依法予以没收;对使用违法所得购买的房产、车辆等物,依法予以没收,待处置变现后,用于充抵退赃及缴纳罚金,多出部分依法退回,不足则予继续追缴。
根据被告人何丽如、廖志勇、陈胜、韦勇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丽如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被告人廖志勇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三、被告人陈胜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四、被告人韦勇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五、扣押在案的赃款5723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六、继续追缴被告人何丽如非法所得人民币2244612.91元;
七、继续追缴被告人廖志勇非法所得人民币3195512元;
八、继续追缴被告人陈胜非法所得人民币4069326元;
九、继续追缴被告人韦勇非法所得人民币4677038.93元;
十、对于被告人何丽如、廖志勇被查封的房产以及被告人廖志勇、陈胜被扣押的车辆,依法予以没收并处置变现,所得款项充抵非法所得,上缴国库;
十一、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等,依法予以没收。返回搜狐,查看更多